来电与街电专利案续:法院与复审委在专利创造性上的标准不同
2019-04-03 15: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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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来电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街电侵犯其两件实用新型专利,涉案专利为“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号ZL201520847953.1”和“吸纳式充电装置,专利号为ZL201520103318.2”。

来电提起专利诉讼后,街电随后对这两件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了无效请求。2018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针对专利号ZL201520847953.1,名称为“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的专利作出了第35065号审查决定。

宣告201520847953.1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4、5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1、4、5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3、6、7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2、3、6、7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这个决定的核心内容是认定来电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权利要求2有效。

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主控板、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电磁铁,该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与主控板信号连接,该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该电磁铁与充电移动电源适配夹紧,该移动电源上设有适配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磁铁的轴与移动电源插入方向垂直,所述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是设置在表面的与该电磁铁的轴相应的沉孔。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进一步包括固定座,所述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置于固定座内,所述固定座上设有开孔,对应该电磁铁的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进一步包括夹紧臂,该电磁铁连接夹紧臂。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进一步包括固定座,所述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置于固定座内,所述电磁铁、夹紧臂置于固定座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夹紧臂包括曲型推力臂以及两侧轴接的夹臂,以及设于推力臂和夹臂之间的骑臂,该电磁铁对准推力臂。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固定座两侧设有开孔,该夹臂末端设有可从开孔伸入的勾角,所述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是设置在侧面的与勾角配合的扣孔。

8. 一种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与主控板信号连接的传感器,所述传感器设置在移动电源插入口处。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其特征在于,其包括连接主控板的二维码读取装置。”

为了清楚了解专利的内容,笔者对这件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简单总结下。这件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不复杂,主要内容就是共享充电宝里面容纳移动电源的盒子,当用户把移动电源放到盒子里,盒子里面必要有机构将电源锁紧。这就需要一个锁紧机构,或者叫夹紧机构(将移动电源夹紧)。

关于这个夹紧机构,该专利给出两种主要方案。第一种技术方案是在移动电源侧面打个盲孔或沉孔,夹紧机构由电磁铁与锁紧机构(用驱动臂和销子的形式)组成,电磁铁驱动销子插入到移动电源的沉孔中将移动电源锁紧。



第一种方案

第二种技术方案是在移动电源上表面挖个沉孔,省去中间的锁紧机构,将电磁铁放置在移动电源的表面垂直方向上,直接用电磁铁的轴插入到移动电源的沉孔中实现锁紧。

第二种方案

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比较宽,特征如下:

”1. 一种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主控板、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电磁铁,该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与主控板信号连接,该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该电磁铁与充电移动电源适配夹紧,该移动电源上设有适配孔。“

其中“主控板、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电磁铁,该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与主控板信号连接,该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这些特征都是实现电磁控制必不可少的部件,所以只要充电宝采用“电磁铁与充电移动电源适配夹紧,该移动电源上设有适配孔”的特征,就在这个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如果找到对比文件中存在“电磁铁与充电移动电源适配夹紧,该移动电源上设有适配孔”这一的关键特征,这个权利要求就容易无效。

街电找到了一份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美国专利申请号US20150249353A1,这个专利2015年9月3号公开,比来电的专利申请日早一个多月。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是涉及一种移动电源贩售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该装置可以接收并送出移动单元,并为移动电源充电;亭10优选地包括内部计算机,在本地控制亭10处的若干功能;参照图10和11的后端,该仓盒24的每个槽38具有多个“弹簧针”或销54,其在移动电源12插入时接触在移动电源12中的金属接触垫82;四个弹簧销54设置为接触的四个接触垫82。两对弹簧针和接触垫是用于供电,将其它两对用于数据通信;致动器或螺线管68安装在仓盒24中,邻近于所述锁定构件60的推板64;当客户被指示取移动电源12时,螺线管68推动推板64,枢转锁定构件60,使其从所述空腔86中移除锁定片62;亭控制器50控制每个返还的移动电源12的充电;可以使用各种装置将移动电源12锁定到仓盒24,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通过移动电源12中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





这个对比文件的最接近的实施例内容为:螺线管(相当于电磁铁)推动一个推板64,然后推板64推动L型锁定构件60,L型锁定构件的前端加工成钩型的锁定片,移动电源的外壳设置一个空腔,这个空腔与锁定构件配合实现移动电源锁定。

复审委的无效审查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同样提供了一种充电夹紧装置,其内部计算机50起到主要控制各部件工作的功能,其内部的控制板相当于本专利的主控板;致动器或螺线管相当于电磁铁;弹簧针、销或接触垫用于供电和数据传输,相当于本专利的充电触点;内部计算机,即亭控制器50控制每个电源的充电情况,并且通过控制螺线管的动作实现电源的锁定和移除,因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移动电源12中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和电源适配夹紧,其中开口或凹槽相当于公开了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及其与主控板信号连接。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但是其公开了弹簧针、销或接触垫,其用于和移动电源上的导电端子相接触,完成供电和数据传输功能,相当于本专利的充电触点,根据图11所示,销54与仓盒的壳体及壳体右侧的板状部件相连接,而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在触点即导电端子后设置相应的线路板模块以实现其相应的功能,诸如传输电量或数据等,是惯用的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版状部件设置为线路板模块。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亭控制器50控制每个返还的移动电源12的充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容易想到将上述连接充电触点的线路板模块与亭控制器连接,以传输控制信号等。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审查决定中也可以看出,对比文件很明显公开了“电磁铁与充电移动电源适配夹紧,该移动电源上设有适配孔”这一关键特征,至于对比文件中是如何实现这一功能的其实并不重要,因为这个权利要求的范围足够宽,只要对比文件中电磁铁与移动电源适配夹紧,移动电源上有适配孔即可,至于电磁铁如何与移动电源适配,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设置在什么位置上则在所不问。

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的无效,从判决上看不出双方存在争议。

关键的问题在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的内容为“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磁铁的轴与移动电源插入方向垂直,所述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是设置在表面的与该电磁铁的轴相应的沉孔。”,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我们不妨把引用的权利要求1加进去,让权利要求2整体看得更清楚,完整的权利要求如下:

“2. 一种充电夹紧装置,其包括主控板、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电磁铁,该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与主控板信号连接,该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该电磁铁与充电移动电源适配夹紧,该移动电源上设有适配孔,其特征在于,该电磁铁的轴与移动电源插入方向垂直,所述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是设置在表面的与该电磁铁的轴相应的沉孔。”

这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其实是这个实施新型的第二种方案,即在移动电源上表面挖个沉孔,省去中间的锁紧机构,将电磁铁放置在移动电源的表面垂直方向上,直接用电磁铁的轴插入到移动电源的沉孔中实现锁紧。

复审委的审查决定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移动电源12在完全插入时被锁定到仓盒,可以使用各种装置将移动电源锁定到仓盒,作为一个示例,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通过移动电源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螺线管68即电磁铁作为开关的技术方案,其电磁轴驱动或释放轴推动该推动垫64,进而推动锁定构件60释放或锁定电源。因此,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上述已经使用电磁铁驱动以锁定构件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该锁定构件省去,而直接将电磁铁作为锁定轴来锁定移动电源。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到省去中间部件,直接使用电磁铁的轴作为锁定轴,在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该螺线管的轴运动方向与电池进出的方向一致,也实现不了锁定的效果。而如果将电磁铁设置在其他方向,如本专利的垂直方向,则需要对该方案作出较大的改动,特别是该方案中,电源的上下左右空间已经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如图10、11所示),因此,上述改动是存在一定技术障碍的。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取得了锁定结构简单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简而言之,复审委认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比对比文件中的实现方式要简单,省去了中间部件,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其他对比文件得不到启示,在电源周围有限的空间内做出这一改动存在技术障碍,因为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对于创造性的这一判断,法院不认同。

法院认为复审委的审查决定“在评书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认定对比文件1的亭控制器控制螺线管的动作实现电源的锁定和移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槽内的锁定销插入移动电源的开口或凹槽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和电源适配夹紧,其中开口或凹槽相当于公开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可见,被诉决定并未引入L型锁定构件与外壳空腔配合的锁定结构,即认为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电磁铁与充电移动电源适配夹紧的技术特征,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认定均未提出异议。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夹紧的具体方式,故可以在上述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电磁铁的轴与电源上的适配孔直接配合起到锁定作用,且电磁铁的轴的运动方向与电源插入和拔出的方向垂直,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锁定销与开口或凹槽配合的方式,权利要求2节省了锁定销,并且明确了电磁铁相对于移动电源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锁定销与开口或凹槽进行孔轴配合以实现夹紧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电磁铁控制电源的锁定与移除,且可以采用各种装置来锁定电源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同样是孔轴配合的电磁铁轴与移动电源适配孔的直接配合是实现电磁铁和移动电源适配夹紧的最直接方式,其必然带来节省锁定销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亦不存在其他部件的限制,根据具体结构选择水平或垂直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有限选择,因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亦未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不具有进步,故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在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未考虑其已经作出的认定,忽略了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部分可以作为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的基础并足以给出技术启示,而是仅从另一种锁定结构及枢转其锁定构件的部件出发,据此认定权利要求2节省了推板、锁定构件等中间部件并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前后评判标准不一,导致对权利要求2的技术启示要求过高,从而对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的判断结论认定错误,故应当纠正。”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法院与复审委的不同观点。双方实际上从不同角度来看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复审委强调对比文件1公开了“致动器或螺线管”相当于电磁铁;“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移动电源12中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和电源适配夹紧”,“开口或凹槽”相当于公开了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这样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的关键特征“电磁铁与充电移动电源适配夹紧,该移动电源上设有适配孔”。而权利要求的其他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容易想到实现该机构需要的点连接与信号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

在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时,复审委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移动电源12在完全插入时被锁定到仓盒,可以使用各种装置将移动电源锁定到仓盒,作为一个示例,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通过移动电源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螺线管68即电磁铁作为开关的技术方案,其电磁轴驱动或释放轴推动该推动垫64,进而推动锁定构件60释放或锁定电源。因此,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上述已经使用电磁铁驱动以锁定构件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该锁定构件省去,而直接将电磁铁作为锁定轴来锁定移动电源。”

也就是复审委认为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出发,省去中间的锁定机构存在技术障碍。

法院认为复审委“在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未考虑其已经作出的认定,忽略了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部分可以作为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的基础并足以给出技术启示,而是仅从另一种锁定结构及枢转其锁定构件的部件出发,据此认定权利要求2节省了推板、锁定构件等中间部件并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前后评判标准不一”

反复玩味判决书中这一段话,结合上下文,这里可能有两层意思。其一,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作为一个示例,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通过移动电源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这一特征未采用中间构件,直接采用类似的“孔轴配合”结构,需要以此为基础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而不是仅以另一个具有中间部件的实施例来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其二,利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无效权利要求1,实际上是需要对对比文件进行一个抽象或总结的“处理”,因为权利要求1是概括的内容,范围非常宽。对比文件中并没有“该电磁铁的轴与移动电源插入方向垂直,所述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是设置在表面的与该电磁铁的轴相应的沉孔。”这一句话,因此就需要从对比文件披露的内容中去提炼。换句话说,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内容可以构成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具体实施方案,那么对比文件就显然能够挑战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在已经提炼到“该电磁铁的轴与移动电源插入方向垂直,所述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是设置在表面的与该电磁铁的轴相应的沉孔。”这个特征的基础上再去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尤其是”作为一个示例,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通过移动电源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披露的“孔轴配合”结构的启示下,这时候权利要求2中的电磁铁换个位置,省去中间部件就容易想到,也没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或者说利用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论述“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通过移动电源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与“螺线管68即电磁铁作为开关的技术方案,其电磁轴驱动或释放轴推动该推动垫64,进而推动锁定构件60释放或锁定电源。”从这两个技术方案出发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而不是仅从“螺线管68即电磁铁作为开关的技术方案,其电磁轴驱动或释放轴推动该推动垫64,进而推动锁定构件60释放或锁定电源。”这一个实施例出发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这里还涉及对这两个实施例的结合的认识。

这是法院的认识。而复审委的角度是从对比文件出发,“重新”判断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看对比文件最接近的方案中有没有省去中间部件、改变电磁铁设置位置的启示,而并没有直接“利用”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使用的材料。这里还涉及对这两个实施例的结合的认识。

因此,从这两个不同的角度出发去评价创造性,结果完全不同。

来源: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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